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改投资〔2020〕1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局)、统计局、气象局、能源局、国防科技主管部门、烟草局、林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文物局: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明确规定的投资管理基本制度。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是各有关部门加强协同管理和提高服务水平的基本手段,也是项目单位便捷获取政府管理服务信息、高效推进项目工作的重要工具。用好项目代码是项目单位的法定义务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落实项目代码制度,规范项目代码管理、促进项目代码应用,我们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采取分批切换、逐步过渡的方式,河北、浙江、天津、青岛为第一批切换地方,今年10月31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山西、江苏、安徽、湖南、广东、重庆、陕西、青海为第二批切换地方,今年11月30日前完成技术改造;其他地方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安 全 部
自 然 资 源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 急 部 统 计 局 气 象 局
能 源 局 国 防 科 工 局 烟 草 局
林 草 局 民 航 局 文 物 局
2020年9月1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结构、生成、应用和维护等,有效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信息归集、数据交换、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建设的,有一个主体功能、有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独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的建设单位(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项目代码构成、赋码程序、编码规则、应用领域和维护方法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项目代码构成
第四条 项目代码由 4 位时间代码、6 位地区代码、2 位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2 位项目类型代码、5 位随机码和 1 位校验码共 5段依次组成;每段代码之间由短横线“-”连接,共 24 位。项目代码结构见附件 1。
第五条 时间代码由 4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年份和月份。年份取后 2 位,月份用 2 位表示。
第六条 地区代码由 6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地方平台负责管理的项目地区代码为赋码机关所属地区的县以上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更新管理。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的项目地区代码统一标注为 000000。
第七条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是指对有赋码职责的地方部门对应的中央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编码,以 2 位数字代码标识。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数据局等对应的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统一编码为 89;其他未列入编码表的业务部门,统一编码为 99。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附件 2)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制定,由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更新管理。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代码(代码 99)用于关联没有列入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中的部门(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及人民团体等)。
第八条 项目类型代码由 2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根据项目是否涉密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编制。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分别编码,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将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单纯购置项目、信息化项目和其他项目。项目类型编码表见附件 3。
第九条 随机码由 5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是在线平台生成的 5位唯一随机数。
第十条 校验码由 1 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范围为 0—9,根据前19 位数字按照校验码计算方法确定。
第三章 项目代码生成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需在办理第 1 项行政手续之前,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中央项目通过中央平台申请;地方项目通过地方平台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的赋码机关一般是为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部门。赋码机关在赋码前要为项目单位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单位筛查、剔除申报中的问题,并避免单个项目重复领码。
第十三条 非涉密项目统一由中央平台生成项目代码,涉密项目由赋码机关负责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网络环境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 赋码机关要确保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项目代码。
第十五条 项目代码生成后,统一生成项目代码标识,作为项目代码的传递载体。项目代码标识是一幅固定格式的图片,可通过项目代码标识二维码查询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状态等项目信息。项目代码标识见附件 4。
第十六条 项目状态包括“已赋码(F)、待立项(B)、已立项(L)、已开工(K)、已竣工(J)、代码失效(S)、异常(Y)”,项目代码标识中的项目状态以英文字母表示。项目状态表见附件 5。
第四章 项目代码应用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信息。对没有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项目代码。
第十八条 应用管理部门应通过项目代码及时归集审批事项的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归集办结意见及批复文件的文号、标题、批复文件电子版。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审批事项办理结果,不再由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 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时,监管执法结果信息统一归集至项目代码,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通过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审批信息,获取项目审批结果,可通过查询项目办理信息监督项目审批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归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项目进度情况,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填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止或放弃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更新项目状态。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凡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要相应地标注项目代码,并加载项目代码标识。上述行为中的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五条 鼓励市场监管、税务、统计、金融等机构使用项目代码支持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拥有项目代码是合法项目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项目单位使用项目代码开展相关工作时,被申请方面应当使用项目代码获悉其基本情况及合法手续信息,以防范风险。
第五章 项目代码维护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码及项目代码标识一经生成,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其外观和内容进行更改、涂抹、损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代码时填报的项目信息,在赋码后应当作为项目的基本信息动态更新,保持真实准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相关批准文件更新项目信息,使之与批准文件保持一致,审批机关应予以核验确认。具备审批、核准、备案内容信息归集条件的,可由在线平台自动更新。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条 项目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的,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赋码。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建议书只对应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分多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论证的项目,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再次申请赋码,并由赋码机关将原代码与新代码进行主子关联。已应用原项目代码的,原项目代码继续有效并与子码进行关联。
第三十二条 赋码机关越权、违反相关规定或重复赋予等情形产生错误代码,由法定履行赋码职权的机关撤销错误代码。
第三十三条 项目被撤销后,在线平台标记该项目代码失效,留存项目信息可供查询,但失效的项目代码不得再次使用。若项目重新获取项目代码,由新的赋码机关将原项目代码归集的项目审批信息关联到新项目代码,并通过在线平台共享项目代码变更信息。
第三十四条 新增项目类型时,由中央平台综合管理部门按编码规则统一编码。
第三十五条 涉及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五条的代码维护由赋码机关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管理办法,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依托在线平台进行 PPP 项目管理时,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编制 PPP 项目管理码方案(附件 6)。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
附件 2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依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6 号)、《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7 号)两个文件编制。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 |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简称 | 中央业务指导部门全称 |
02 | 外交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04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05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06 | 科技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
07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08 | 国家民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09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10 | 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11 | 民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12 | 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13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1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15 | 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16 | 生态环境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
17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18 | 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19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20 | 农业农村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
21 | 商务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22 | 文化和旅游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
23 | 卫生健康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24 | 退役军人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 |
25 | 应急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
26 | 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 |
27 | 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28 | 国资委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29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30 | 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 |
31 | 市场监管总局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32 | 广电总局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33 | 体育总局 | 国家体育总局 |
34 | 统计局 | 国家统计局 |
35 | 国际发展合作署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
36 | 医保局 | 国家医疗保障局 |
38 | 国管局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39 | 新闻出版署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40 | 版权局 | 国家版权局 |
41 | 宗教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42 | 港澳办 |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
44 | 侨办 |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
45 | 台办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46 | 网信办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47 | 新闻办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54 | 气象局 | 中国气象局 |
55 | 银保监会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56 | 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59 | 粮食和储备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60 | 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 |
61 | 国防科工局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
62 | 烟草局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63 | 移民局 | 国家移民管理局 |
64 | 林草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65 | 铁路局 | 国家铁路局 |
66 | 民航局 | 中国民用航空局 |
67 | 邮政局 | 国家邮政局 |
68 | 文物局 | 国家文物局 |
69 | 中医药局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70 | 煤矿安监局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71 | 外汇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72 | 药监局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73 | 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75 | 档案局 | 国家档案局 |
76 | 保密局 | 国家保密局 |
77 | 密码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79 | 中央编办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89 | 其他 | 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数据局等对应的中央业务指导部门 |
99 | - | 未列入编码表的业务部门 |
附件 3
项目类型编码表
代码 | 项目类型 | 类型说明 |
01 | 基本建设项目 |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项工程所组成,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 |
11 | 涉密基本建设项目 | |
02 | 技术改造项目 |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为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12 | 涉密技术改造项目 | |
03 | 单纯购置项目 | 单纯购置项目是指政府部门或企业按照规定单纯购置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车、船、飞机、勘探设备、施工机械等),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
13 | 涉密单纯购置项目 | |
04 | 信息化项目
| 信息化项目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支撑政府机关或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
14 | 涉密信息化项目 | |
05 | 其他项目 | 其他项目是指除以上4类之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15 | 涉密其他项目 |
附件 4
附件 5
项目状态表
项目状态 | 对应英文字母 | 说明 |
已赋码 | F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仅通过在线平台获得项目代码,未办理任何手续 |
待立项 | B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至少办理了 1 项审批手续,但未完成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核准或备案 |
已立项 | L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已完成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核准或备案,但没有开工 |
已开工 | K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并未竣工 |
已竣工 | J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已竣工 |
代码失效 | S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代码已失效,不可用;如项目赋码后,因主观原因、客观条件变化或政策调整等导致项目不再继续推进实施,项目状态置为代码失效 |
异常 | Y | 指在线平台信息显示项目在获得项目代码后,有异常情况,如赋码后 1 年内未报送审批信息,立项后 2 年内未报送建设信息 |
附件 6
PPP 项目管理码方案
为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做好PPP 项目管理监测,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制定本方案。
一、PPP 项目使用 PPP 项目管理码,与项目代码有机衔接
(一)一个 PPP 项目应有且只有一个 PPP 项目管理码。
(二)对于普通 PPP 项目,项目代码即为 PPP 项目管理码,二码合一。
(三)对于特殊类型的 PPP 项目,难以使用项目代码管理,使用 PPP 项目管理码。
二、PPP 项目管理码结构
项目代码由 4 位时间代码,6 位地区代码,2 位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2 位项目类型代码,5 位随机码和 1 位校验码 5 段组成,每段代码之间由短横线“-”连接,共 24 位。
PPP 项目管理码的基本结构与项目代码一致,将 24 位项目代码中标记项目类型的 2 位(13、14 位)以 Pn 形式分配给 PPP 项目使用。其他编码位根据 PPP 项目管理码赋码时间、所属地区、赋码机关情况,按项目代码赋码原则编制。PPP 项目管理码结构如图 1。PPP 项目管理码的项目类型编码表如表 1。
图 1 PPP 项目管理码结构
表 1 PPP 项目类型代码
项目类型代码 | 项目类型 |
P0 | 由多个项目组成 PPP 项目 |
P1 | 从一个项目中分离出部分作为 PPP 项目 |
P2 | 在线平台上线前已竣工的存量 PPP 项目 |
例如 2019 年 6 月上海市发改委将停车场 A、停车场 B、停车场C 等,作为一个项目 D 采用 PPP 模式实施,则项目 D 需要获得 PPP项目管理码,标记为:1906-310000-04-P0-258763。
三、PPP 项目管理码生成
(一)普通 PPP 项目无需另行生成,直接使用项目代码。
(二)特殊类型的 PPP 项目管理码,由项目相关单位根据管理需要,通过相应的在线平台向项目的赋码机关提出赋码申请;由中央平台根据发展改革部门的赋码决定和项目基本信息生成 PPP 项目管理码,通过将项目代码和 PPP 管理码关联进行 PPP 项目信息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全国 PPP 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三)一般来说,对特殊类型的 PPP 项目管理码,适用于不再单独履行审核备手续、不能使用项目代码管理的 PPP 项目。
四、PPP 项目管理码应用
特殊类型的 PPP 项目管理码仅可用于办理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实施方案审查等针对 PPP 项目的审批手续,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则需要项目单位凭项目代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