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20-10-12 10:38:24 江苏省企业技术改造协会 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告

2015年第35号

  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我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2.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5月19日

附件1: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

(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

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

企业

类型

焦炉(米)

烧结机(平方米)

高炉

(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高合金钢电炉(吨)

建设、改造钢铁企业

6(顶装)

5.5(捣固)

≥180

≥1200

≥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

≥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

>10

现有钢铁

企业

4.3(顶装)

3.8(捣固)

≥90

>400

>30

>30

>10

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 (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

(千克标煤/吨)

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

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122(顶装)

≤127(捣固)

≤50

≤370

≤-25

≤90

≤159

现有钢铁企业

≤150(顶装)

≤155(捣固)

≤55

≤435

≤485(钒钛磁铁矿)

≤-10

≤92

≤171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称:(加盖公章)       

                                

                 人:                   

             话:                   

              


  

 

一、企业概况 1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

(二)证实性材料 1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

3.税务登记证 1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1

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1

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1

(一)产品质量 1

1.产品质量 1

2.证实性材料 2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2

(二)工艺与装备 2

1.主要装备情况 2

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

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3

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3

5.证实性材料 3

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3

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3

3)其他证明材料 3

(三)环境保护 3

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3

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4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5

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6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6

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7

7.证实性材料 7

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7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7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7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7

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7

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7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8

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8

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8

3.证实性材料 8

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8

2)能源计量证书 8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8

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8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8

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8

2.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8

3.社会责任 9

4.证实性材料 9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9

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9

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9

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9

5)纳税情况的证明 9

5)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9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9

7)社会责任报告 9

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9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9

四、结论 10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11

附表2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12

附表3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14

附表4  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15

附表5  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16

附表6  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18

 


一、企业概况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详细情况填写附表1。

(二)证实性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税务登记证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注:独立法人单位须单独上报申请材料,不得以集团为单位打包上报。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一)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

须对照规范条件“产品质量”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应详细描述:

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清单、质量保障机构设置情况、检化验设施情况;

2)企业现有的钢材产品类别、钢种、规格及适用标准(详细情况填写附表2),说明是否在生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明令淘汰的钢材产品。

2.证实性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二)工艺与装备

须对照规范条件“工艺与装备”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1.主要装备情况

介绍企业主体装备情况(需按照《规范条件》关于主体装备的具体规格要求,详细填写附表3),须说明是否有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新建、改造企业须描述产能指标来源及置换情况,以及建设内容、产品定位与规模、自动化水平等情况,须明确是否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指在独立区域建设,不与原有厂区工艺流程配套的炼铁厂、调铁炼钢厂、调坯轧材热轧厂)。

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须详细描述各工序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须详细描述企业已配套自动化设施情况。

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说明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果企业现有生产过程使用的工艺、运行的生产设施有属于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主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须说明拟淘汰的期限以及采取的措施等。详细情况填写附表4。

5.证实性材料

1)新建、改造企业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产能置换文件

2)主体装备及配套节能减排设施照片

3)其他证明材料

(三)环境保护

须对照规范条件“环境保护”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详细情况填写附表5。

1.污染源及环保设施情况

描述企业主要设施、污染源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包括厂区主要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主要污染源(种类、位置)、对应的主要环保设施(可以图文并举形式)。现有生产设施、环保设施应列明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并填报下表:

车间名称

主要环保设施

(类型/数量/工艺)

设计处理能力

设计处理效率(%)

实际处理能力

实际处理效率(%)

与主体设施的同步运转率(%)



























注:处理效率是指对特定污染物,去除的污染物数量与处理前的数量之比;与主体设施的同步运转率是指环保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运转的工作时间比值。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描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及验收情况。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文件,并填报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审批单位

批准文号

环保竣工验收单位

验收文号



















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说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以及厂界噪声达标情况,并列出执行的排放标准。对存在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化学物等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应提供特征污染物监测历史数据。并参照下表填报:

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年度

排放口编号

污染物类别

污染物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排放标

准限值

监测值

达标情况









大气污染源排放达标情况

年度

污染源编号

污染源类型

污染物名称

执行排放标准编号

排放标

准限值

监测值

达标情况









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年度

执行噪声标准编号

昼间噪声范围

昼间噪声标准限值

夜间噪声值范围

夜间噪声标准限值

达标

情况

噪声保护目标受影响情况









注:采用的监测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如环境监测部门的污染源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数据、环保竣工验收数据等。噪声监测数据缺失的,可以注明主要噪声源、厂界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说明是否对居民产生实际影响。

3.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1)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统计上年度企业的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焚烧量、填埋量,并参照下表填报:

企业名称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名称

产生量 (吨/年)

综合利用量(吨/年)

焚烧量(吨/年)

填埋量

(吨/年)

执行控制标准















对配置综合利用设施、焚烧设施、填埋设施的企业,须列明设施名称、规模及运转情况。委托企业外部进行固废处置的,对受委托方的固废综合利用或处置能力予以说明,并附相关委托处置协议书。

2)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统计上年度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回收量、最终处置量和处置场所,并参照下表填报。

企业名称

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名称

产生量

(吨/年)

回收量(吨/年)

处置量

(吨/年)

处置去向

执行处置标准















对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须说明使用的处置方式是否符合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标准的要求。对危险废物委托外部处置的企业,须说明受委托方危险废物经营范围和处置能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排污许可证及排放情况

企业须提供申请年度及上年度内有效的排污许可证。列出许可证编号、许可排放量、上年度实际排放量,说明是否满足排污许可量,并填报下表:

序号

所属企业名称

发证

单位

许可证

编号

有效期

上年度

许可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

描述环保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减排指标、执行情况及达标情况,并填报下表:

企业名称



年度



烟(粉)尘(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SO2(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NOx(吨/年)

总量指标







COD(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氨氮(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达标情况



6.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须提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水、大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7.证实性材料

1)环保设施实景图片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具有环境保护监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6)环保部门下达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减排任务分配文件

7)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

8)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须对照规范条件“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章节条款规定进行说明,并按附表5和附表6要求填报相关情况。

1.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2.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

3.证实性材料

1)节能设施实景图片

2)能源计量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4)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须对照规范条件“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章节条款规定进行说明。

1.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套情况

描述企业配套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涉及新建、改造企业的,须描述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情况,以及安全、消防竣工验收情况。

2.安全事故情况说明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安监部门出具关于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证明。

3.社会责任

包括上缴税收情况、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公益支持等,有条件的企业应出具社会责任报告。

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出具依法依规缴纳税收、不拖欠职工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

4.证实性材料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签到表、统计表

2)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实景图片

3)新建、改造企业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文件

4)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证明材料

5)纳税情况的证明

6)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7)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8)社会责任报告

9)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申请企业在对照规范条件进行申报时,如存在不完全满足条件要求的情况,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预期效果,并取得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认可(需出具认可意见)。

四、结论

企业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的综合结论。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附表2: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附表3: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附表4: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附表5: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附表6: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注:如不能提供要求的证实性材料,须说明原因。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经济类型

国有□  集体□  民营□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   港澳台投资□

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股份合作制□     个人独资□

股权结构


是否上市公司

A股□   B股□   H股□

银行信用等级


已加入的行业规范自律组织


全员人数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近两年度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及产量(万吨)

铁、钢、材产能:

铁、钢、材产量: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附表2        企业产品结构情况(上年度)

产品类别

产量(万吨)

钢种

规格范围(mm)

执行标准

外售钢坯

方坯





矩形坯





板坯





圆坯





异形坯





管坯





模铸钢锭





铁道用钢材

轻轨





重轨





车轮、轮箍





大型型钢

大型H型钢





大型I型钢(大型工字钢)





大型U型钢(大型槽钢)





大型角钢





中小型型钢

中小I型钢(小工字钢)





中小U型钢(小槽钢)





中小型角钢





棒材

圆钢





方钢





扁钢





钢筋

光圆钢筋





带肋钢筋





线材(盘条)

制品原料用高碳钢线材





普通线材





特厚板





厚钢板





中板

热轧中板





冷轧中板





热轧薄板





冷轧薄板

冷轧薄板(不含不锈)





不锈钢冷轧薄板





中厚宽带钢





热轧薄宽带钢





冷轧薄宽带钢





热轧窄带钢





冷轧窄带钢





镀层板

镀锌板





镀锡板





涂层板(带)





电工钢板(带)

热轧电工钢板





冷轧电工钢板(带)





无缝钢管





焊接钢材





其他钢材






附表3             企业主要装备情况

工序

装备

名称

数量

(台、套)

设备规格

生产能力

(万吨)

上年产量

(万吨)

投产

日期

备注*

焦化

##焦炉






顶装/捣固

烧结

##烧结机






步进式/带式

球团

##竖炉/回转窑







##竖炉/回转窑







炼铁

##高炉







##高炉







其他炼铁设施







炼钢

##转炉/电炉







##转炉/电炉







精炼

##精炼炉






LF/VD/RH/CAS-OB/AOD/VOD/真空感应炉/真空自耗炉/电渣炉

连铸

##连铸机






板坯/方坯及矩形坯/园坯/异形坯/管坯连铸机/模铸钢锭

轧钢

##轧机






中厚板轧机/带材热连轧机/炉卷轧机/棒材轧机/型材轧机/管材轧机/线材轧机(写明冷轧、热轧)

*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附表4          企业淘汰落后装备进展情况

序号

按规定应淘汰

落后装备名称

淘汰能力

规定淘汰时限

执行情况

淘汰计划

1






2






3






4






5






6






7






8






9












附表5   企业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

工序

工艺技术、

装备名称

数量

(台、套)

建成时间

(年月)

处理能力、

运营效果

主要工艺参数、技术经济指标

密闭料场





密闭筒仓





防风抑尘网





封闭式皮带





烟尘捕集装置





袋式除尘器





除尘装置





……





焦化

煤气脱硫





煤气脱氰





袋式除尘器





地面站干式(袋式)除尘





尾气净化





废水处理





煤调湿





干熄焦(CDQ)





捣固焦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副产品回收





煤气回收利用





……





烧结

烟气脱硫





烟气脱硝





除尘装置





低温烧结





小球烧结





余热回收





……





球团

除尘装置





脱硫装置





余热利用





……





炼铁

除尘装置





密封盖





捕集罩





废水处理设施





煤粉喷吹





煤气回收





余压发电(TRT/BPRT)





含铁尘泥处理





高炉渣利用





……





炼钢

一次烟气除尘装置





二次烟气捕集装置





废水处理设施





干法除尘





负能炼钢





烟气余热回收





煤气回收





……





连铸

废水处理设施





余热回收





……





轧钢

废水处理设施





低温轧制





在线热处理





蓄热式燃烧





烟气余热回收





氧化铁皮回收





……





全厂综合

CCPP





污水处理与循环利用





固体废弃物处理





废气治理





排污口设置





……





附表6 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上年度)

序号

指标名称

现有企业

新建、改造企业

企业上年度实际值

备注

1

焦化工序能耗

≤150kgce/t(顶装)

≤155kgce/t(捣固

≤122kgce/t(顶装)

≤127kgce/t(捣固)



2

烧结工序能耗

≤55kgce/t

≤50kgce/t



3

高炉工序能耗

≤435kgce/t

≤485kgce/t(钒钛磁铁矿)

≤370kgce/t



4

转炉工序能耗

≤-10kgce/t

≤-25kgce/t



5

普钢电炉工序能耗

≤92kgce/t

≤90kgce/t



6

特钢电炉工序能耗

≤171kgce/t

≤159kgce/t



7

吨钢新水消耗

3.8t

3.8t



8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5%

≥95%

 


注: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附件2

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 《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 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 年度审查

第九条 规范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 变更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

第十三条 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

1.企业搬迁;

2.企业发生分立;

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章 整改和撤销资格

第十四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

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3.停产超过1年;

4.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201571日起实施。

 

 

附:1.钢铁规范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2.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1:

 

 

 

 

钢铁规范企业     年度自查报告

 

 

 

 

 

 

 

 

 

 

 

 

 

 

 

 

 

 

 

           公司

           


一、企业概况

(一)申报企业基本情况

文字概述,并填报完成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变更情况

填报下表,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企业变更情况一览表

类型

是否变更

名称变化


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1


新增冶炼产能1


冶炼装备变化1


企业搬迁2


企业分立2


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2


其他


注:1.需提供地方有关部门的备案文件

 2.需重新提出纳入《规范条件》管理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规范条件》规定进行审查。

(三)证实性材料

1. 企业名称变化证实性材料

2. 企业兼并重组证实性材料

3.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证实性材料

4. 产能和装备变化的证实性材料

5. 其他

二、产品质量

(一)产品情况

文字描述企业产品结构、品种及质量情况。

(二)证实性材料

1. 相关产品认证

2. 省部级及以上产品质量获奖证书

3. 其它

三、工艺与装备

填报完成附表2—“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情况”。

四、环境保护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1.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填报附表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水污染物排放标情况

填报附表4—“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水量达标情况”。

3.厂界噪声达标情况

填报附表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填报附表6—“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文字描述,并填报附表7—“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四)证实性材料

1. 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

2. 企业上年度监督性监测报告

 

五、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填报完成附表8—“企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能源消耗情况

填报完成附表9—“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如果企业实际值与上一年度发生变化较大,需要说明原因并写出采取的措施。

六、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简要描述企业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二)证实性材料

1. 上年度纳税发票或其它证明

2. 上年度社保银行转账凭单或其它证明

3. 其他

注: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如不能提供要求的材料,须说明原因。

   文字和附表均需要填写完成。

 

 

企业需在网上填报,网址:www.steelsidc.org


附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已加入的行业规范自律组织


全员人数

其中生产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上年度铁、钢、材生产能力(万吨/年)


上年度铁、钢、材实际产量(万吨)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元)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企业净资产(万元)


用地总面积(公顷)


 


附表2         企业现有主要生产装备情况

工序

装备名称

设备类型

数量合计

(台、套)

设备规格

生产能力(万t)

上年产量(万t)

备注

焦化

##焦炉







烧结

##烧结机







球团

##竖炉/回转窑







炼铁

##高炉







炼钢

##转炉/电炉







精炼

##精炼炉







连铸

##连铸机







轧钢

##轧机







自动化








其它








注:1 新建、改建装备需在备注中注明投产时间。

2 表中装备及所需内容应每一个分别写出。

3备注中须标明装备的配置,如高炉须标明有效容积和风机大小,转炉和电炉须标明公称容量和平均出钢量、电炉还需标明变压器容量。

4 表中未列出的装备按实际情况填写。

 

 

 

 

 

 

 

 

 

 

 

 

附表3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单位:mg/m3

工序

污染物

排放环节

污染物种类

现有/新建企业

限值

特别排放

限值

企业实际值

备注

焦化

焦炉烟囱

颗粒物

30

15



二氧化硫

50(机焦、半焦炉)

100(热回收焦炉)

30



氮氧化物

500(机焦、半焦炉)

200(热回收焦炉)

150



干法熄焦

颗粒物

50

30



二氧化硫

100

80



氮氧化物

200

150



烧结

烧结机

颗粒物

50

40



二氧化硫

200

18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烧结机机尾

颗粒物

30

20



球团


颗粒物

50

40



球团焙烧设备

二氧化硫

200

18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带式焙烧机机尾

颗粒物

30

20



炼铁

热风炉

颗粒物

20

15



二氧化硫

100

100



原料系统

颗粒物

25

10



煤粉系统

颗粒物

25

10



高炉出铁场

颗粒物

25

15



炼钢

转炉(一次烟气)

颗粒物

50

50



转炉(二次烟气)

颗粒物

20

15



电炉

颗粒物

20

15



铁水预处理

颗粒物

20

15



精炼炉

颗粒物

20

15



轧钢

热轧精轧机

颗粒物

30

20



热处理炉

颗粒物

20

15



二氧化硫

150

150



氮氧化物

(以NO2计)

300

300



自备电厂

燃煤锅炉

颗粒物

30

20



二氧化硫

100a

50



氮氧化物

100

100



注: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火力发电锅炉执行限值为200。

位于国家大气重点防治地区的企业须在备注里标明,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附表4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基准水量达标情况

                                              单位:mg/L(PH值除外)

污染物类型

限值

企业

实际值

备注

现有/新建排放

特别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PH值

6-9

6-9

6-9

6-9



悬浮物

30

100

20

30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200

30

200



氨氮

5

15

5

8



单位产品基准水量

1.8m3/t

1.2m3/t



注:位于国家大气重点防治地区的企业须在备注里标明,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附表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单位:dB(A) 

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限值

企业实际范围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附表6         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年度

颗粒物(吨/年) 

SO2(吨/年)

NOx(吨/年)

COD(吨/年)

氨氮(吨/年)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总量指标

实际排放量












附表7           企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固废名称

产生量

(吨/年)

综合利用量

(吨/年)

焚烧量

(吨/年)

填埋量

(吨/年)

固废种类

(Ⅰ类、Ⅱ类)

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







附表8  企业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

工序

工艺技术、

装备名称

数量

(台、套)

建成时间

(年月)

处理能力、

运营效果

主要工艺参数、技术经济指标

备注

焦化

煤调湿






储煤仓






干熄焦(CDQ)






捣固焦






副产品回收






除尘设施






脱硫装置






煤气回收利用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烧结

低温烧结






小球烧结






烟气脱硫






烟气脱硝






余热回收利用






除尘设施






其他






球团

脱硫装置






余热利用






链篦机-回转窑






除尘设施






炼铁

煤粉喷吹






煤气净化回收






余压发电(TRT/BPRT)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炼钢

烟气余热回收






煤气净化回收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轧钢

热装热送






低温轧制






在线热处理






蓄热式燃烧






除尘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






其他






全厂综合

CCPP






煤气锅炉






综合污水处理与循环






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






其他






自备电厂

燃煤锅炉






附表9        企业上年度能源消耗达标情况

序号

指标名称

现有企业限值

新建、改造企业

企业

实际值

备注

1

焦化工序能耗

≤150kgce/t(顶装)

≤155kgce/t(捣固)

≤122kgce/t(顶装)

≤127kgce/t(捣固)



2

烧结工序能耗

≤55kgce/t

≤50kgce/t



3

球团工序能耗

≤36kgce/t

≤24kgce/t



4

高炉工序能耗

≤435kgce/t

≤485kgce/t(钒钛磁铁矿)

≤370kgce/t



5

转炉工序能耗

≤-10kgce/t

≤-25kgce/t



6

普钢电炉工序能耗

≤92kgce/t

≤90kgce/t



7

特钢电炉工序能耗

≤171kgce/t

≤159kgce/t



8

吨钢新水消耗

≤3.8t

≤3.8t



9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96%

≥96%




其它





注:  1电力折算系数0.1229kgce/kWh。

2 新建、改建装备需在备注中注明。

3焦炉类型需在备注中注明。

4特殊用途转炉需注明。

5 表中未列出内容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2:

 

 

 

 

钢铁规范企业变更申请报告

 

 

 

 

 

 

 

 

 

 

 

 

 

 

 

 

 

 

 

              称:(加盖公章)       

              期:                   

                  人:                   

              话:                                 


一、企业变更情况

1               企业变更情况一

类型

是否变更

变更内容

名称变化



与其它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新增冶炼产能



新增冶炼装备



其他



注:规范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变更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进行公告。

 

填报表1企业变更情况一,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2               企业变更情况二

类型

是否变更

变更内容

异地搬迁



企业分立



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注:规范企业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再次予以公告。

填报表2企业变更情况二,并用文字具体描述变更情况。

二、证实性材料

企业发生变更时需提供证实性材料。

注:所有证实性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当地省级工信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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