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3部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环规财[2017]8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三峡办: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经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17年7月13日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理念要先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思路要明确,建立硬约束,长江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守住长江生态环保这条底线。张高丽副总理强调,要保护好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负责。为切实保护和改善长江生态环境,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一、基础和形势
长江经济带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11 省市(以下简称 11 省市),面积约 205万平方公里,人口和生产总值均超过全国的 40%,是我国经济重心所在、活力所在,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历经多年开发建设,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仍未根本转变,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随着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上优先地位,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抓长江生态保护,确保一江清水绵延后世。
(一)成绩和基础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以来,共营造林1019.48 万公顷,长江防护林工程完成营造林任务 504.97 万公顷,完成退耕还林面积 572.79 万公顷,综合治理石漠化面积达到 357.33 万公顷,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 47.29 万平方公里。“十二五”期间,地表水国控断面优于Ⅲ类水质比例提高 23 个百分点,劣Ⅴ类比例下降7.5 个百分点,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 81.3%。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下降34.4%,二氧化氮浓度保持稳定。与 2013 年相比,长江三角洲地区 25个城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从 67 微克/立方米下降至 53 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从 88 微克/立方米下降至 75 微克/立方米。
治污工程加快推进。“十二五”期间,污水管网增加约 9.3 万公里,再生水利用设施增加约 80 万立方米/日,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增加约 2400 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率提高 13 个百分点左右。煤电脱硫机组和脱硝机组占总装机容量的比例分别提高 30%和 85%,安装脱硝装置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比例提高 82%,安装脱硫装置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占比分别提高 55%和 52%。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 12.45%和 12.62%,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 20.27%和21.11%。
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和退耕还林还草等政策的实施,为母亲河永葆生机发挥了重要作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考核和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考核制度日益深化,初步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硬约束。长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区域空气质量逐步向好。新安江开展上下游水环境补偿,进行跨区域补偿的有益探索。
2.生态环境地位突出
山水林田湖浑然一体,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地跨热带、亚热带和暖温带,地貌类型复杂,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川西河谷森林生态系统、南方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森林生态系统、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系统等是具有全球重大意义的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长江流域森林覆盖率达 41.3%,河湖、水库、湿地面积约占全国的 20%,物种资源丰富,珍稀濒危植物占全国总数的 39.7%,淡水鱼类占全国总数的 33%,不仅有中华鲟、江豚、扬子鳄和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动物,还有银杉、水杉、珙桐等珍稀植物,是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域。
蕴藏极其丰富的水资源,是中华民族战略水源地。长江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河,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约 9958 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 35%。每年长江供水量超过 2000 亿立方米,保障了沿江 4 亿人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还通过南水北调惠泽华北、苏北、山东半岛等广大地区。扬州江都和丹江口水库分别是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中线一期工程取水源头区,规划多年平均调水量分别为 89 亿立方米、95 亿立方米。
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洪水调蓄功能,是生态安全屏障区。金沙江岷江上游及“三江并流”、丹江口库区、嘉陵江上游、武陵山、新安江和湘资沅上游等地区是国家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金沙江下游、嘉陵江及沱江中下游、三峡库区、湘资沅中游、乌江赤水河上中游等地区是国家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贵州等西南喀斯特地区是世界三大石漠化地区之一。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浑然一体,具有强大的洪水调蓄、净化环境功能。
(二)问题和压力
1. 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
流域整体性保护不足,生态系统破碎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呈退化趋势。上中下游地区资源、生态利益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具有整体性、专业性和协调性的大区域合作平台。近二十年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系统格局变化剧烈,城镇面积增加 39.03%,部分大型城市城镇面积增加显著。农田、森林、草地、河湖、湿地等生态系统面积减少。岸线开发存在乱占滥用、占而不用、多占少用、粗放利用等问题。中下游湖泊、湿地萎缩,洞庭湖、鄱阳湖面积减少,枯水期提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中华鲟、达氏鲟(长江鲟)、胭脂鱼、“四大家鱼”等鱼卵和鱼苗大幅减少,长江上游受威胁鱼类种类占全国总数的 40%,白鳍豚已功能性灭绝,江豚面临极危态势。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加剧。
污染物排放量大,风险隐患多,饮用水安全保障压力大。长江经济带污染排放总量大、强度高,废水排放总量占全国的 40%以上,单位面积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 1.5 至 2.0 倍。重化工企业密布长江,流域内 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 5 公里范围内,各类危、重污染源生产储运集中区与主要饮用水水源交替配置。部分取水口、排污口布局不合理,12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尚未建设饮用水应急水源,297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中,有 20个水源水质达不到Ⅲ类标准,38 个未完成一级保护区整治,水源保护区内仍有排污口 52 个,48.4%的水源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不足。
部分区域发展与保护矛盾突出,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秦巴山区、武陵山区等 8 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也是矿产和水资源集中分布区,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突出。磷矿采选与磷化工产业快速发展导致总磷成为长江首要超标污染因子。全国近一半的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位于长江经济带,湘江流域等地区重金属污染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城市群等地区集中连片污染问题突出。部分支流水质较差,湖库富营养化未得到有效控制,城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水体黑臭现象普遍存在。长江经济带大部分地区长期受到酸沉降影响,仍属我国酸雨污染较严重的区域。大气污染严重,成渝城市群与湘鄂两省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均未达标,长江三角洲地区仅舟山、池州两个城市达标。工矿企业建设、生产以及农业生产等造成的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2. 生态环境压力持续加大
区域发展不平衡,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仍在持续。长江沿线是我国重要的人口密集区和产业承载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迫在眉睫。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地理三大阶梯,资源、环境、交通、产业基础等发展条件差异较大,地区间发展差距明显,但沿江工业发展各自为政,依托长江黄金水道集中发展能源、化工、冶金等重工业,上中下游产业同构现象将愈发突出,部分企业产能过剩,一些污染型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依靠土地占用、高耗水高耗能等增量扩张的发展模式仍然占主导地位,一些大城市人口增长过快,资源环境超载问题突出,长江经济带传统产业产能过剩矛盾依然严峻,转型发展任务艰巨。
水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长江流域每年接纳废水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部分支流水质较差,湖库富营养化未得到有效控制。中下游湖泊、湿地功能退化,江湖关系紧张,洞庭湖、鄱阳湖枯水期延长。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多种珍稀物种濒临灭绝。
危险化学品运输量持续攀升,航运交通事故引发环境污染风险增加。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和船舶数量多、分布广,仅重庆至安徽段危险化学品码头就接近 300 个。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点多线长,部分船舶老旧、运输路线不合理、应急救援处置能力薄弱等问题突出。长江干线港口危险化学品年吞吐量已达 1.7 亿吨,种类超过 250种,运输量仍将以年均近 10%的速度增长,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风险持续加大。
(三)战略机遇
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确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总基调,统一了思想认识。国家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出台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总体战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为破解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管理破碎化难题,促进整体性、系统性保护提供了有利契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实施,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加快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的进程,实现绿色发展,提供了重要抓手。全社会环境保护的意识日益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逐步形成,为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奠定了社会基础。
总体来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形势严峻,挑战与机遇并存,要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全面推动大保护,实现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
二、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一盘棋思想,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建立健全长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确保生态功能不退化、水土资源不超载、排放总量不突破、准入门槛不降低、环境安全不失控,努力把长江经济带建设成为水清地绿天蓝的绿色生态廊道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压倒性的位置,在生态环境容量上过紧日子,自觉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和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统筹协调,系统保护。以长江干支流为经脉,以山水林田湖为有机整体,统筹水陆、城乡、江湖、河海,统筹上中下游,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统筹产业布局、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对水利水电工程实施科学调度,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构建区域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格局,系统推进大保护。
空间管控,分区施策。根据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系统特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强化水环境、大气环境、生态环境分区管治,系统构建生态安全格局。西部和上游地区以预防保护为主,中部和中游地区以保护恢复为主,东部和下游地区以治理修复为主。根据东中西部、上中下游、干流支流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与重点地区的突出问题,制定差别化的保护策略与管理措施,实施精准治理。
强化底线,严格约束。确立资源利用上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强化生态环境硬约束,确保长江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设定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实施更严格的管理要求。
改革引领,科技支撑。针对长江经济带整体性保护不足、累积性风险加剧、碎片化管理乏力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体制改革,形成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共抓、共管、共享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生态环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效支撑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重点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 2020 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系统稳定性全面提升,河湖、湿地生态功能基本恢复,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设和谐长江。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生态流量得到有效保障,江湖关系趋于和谐。
——建设健康长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增强,生物种类多样,自然保护区面积稳步增加,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提升。
——建设清洁长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水质稳定保持在优良水平,饮用水水源达到Ⅲ类水质比例持续提升。
——建设优美长江。城市空气质量持续好转,主要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建设安全长江。涉危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基本健全,区域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到 2030 年,干支流生态水量充足,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和水生态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增强,生态环境更加美好。
专栏 1 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 | ||||
指 标 | 2015 年 | 2020 年 | [累计] | |
合理利用水资源 | ||||
(1)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 2622.7 | <2922.19 | — | |
(2)万元 GDP 用水量下降(%) | 27 | — | ||
(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 | 25 | |||
(4)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16 | 0.529 | ||
保育恢复生态系统 | ||||
(5)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万平方公里) | 10 | |||
(6)长江干支流自然岸线保有率(%) | >64.6 | |||
(7)森林覆盖率(%) | 41.32 | 43.0 | ||
森林蓄积量(亿立方米) | 53.12 | 59.1 | ||
(8)湿地面积(万公顷) | 1154 | 提高 | ||
维护清洁水环境 | ||||
(9)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 | 93.2 | >97.0 | ||
(10)地表水质量国控断面(点位)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 | 68.02 | >75.0 | ||
劣Ⅴ类断面(点位)比例(%) | 7.02 | <2.5 | ||
(11)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率(%) | 81.3 | >84 | ||
(12)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 | <10 | |||
(13)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 化学需氧量 | [11.4] | ||
氨氮 | [11.8] | |||
(14)废水特征性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 重点地区总磷 | [10] | ||
改善城乡环境 | ||||
(15)空气质量 |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80.6 | 84.0 | |
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的城市浓度下降(%) | [18.2]
| |||
(16)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 二氧化硫 | [15.0] | ||
氮氧化物 | [16.2] | |||
(17)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 | 683 | 89 | ||
(1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 | 90 | |||
管控环境风险 | ||||
(19)五年期突发环境事件总数下降比例(%) | [10] | |||
注:1.[]内为五年累计百分比。 2.为 2014 年数据。 3.为 2013 年数据。 |
Ø
(四)分区保护重点
上游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区域水土流失、荒漠化严重,矿产资源开发等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突出,大城市及周边污染形势严峻。应重点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和高原湖泊湿地保护,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禁止煤炭、有色金属、磷矿等资源的无序开发,加大湖库、湿地等敏感区的保护力度,加强云贵川喀斯特地区、金沙江中下游、嘉陵江流域、沱江流域、乌江中上游、三峡库区等区域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恢复,推进成渝城市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中游区包括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区域湖泊、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江湖关系复杂,沿江重化工高密度布局,污染重、风险隐患大,部分地区总磷、重金属污染较重。要加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湘资沅中游、赣江中上游等区域的水土流失治理与生态修复,重点协调江湖关系,保护水生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恢复沿江沿岸湿地,确保水质安全,优化和规范沿江产业发展,管控土壤环境风险,引导湖北磷矿、湖南有色金属、江西稀土等资源合理开发。
下游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市,生态空间破碎化严重,环境容量偏紧,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大。要重点修复太湖等退化水生态系统,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严格控制城镇周边生态空间占用,深化河网地区水污染治理及长三角城市群大气污染治理。
三、 确立水资源利用上线,妥善处理江河湖库关系
强化水资源总量红线约束,促进区域经济布局与结构优化调整。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科学调度,深入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工程联合调度。
(一)实行总量强度双控
严格总量指标管理。在国务院确定的各省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基础上,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快完成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流域和水源。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到 2020 年,长江经济带相关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在 2922.19 亿立方米以内;到 2030 年,用水总量控制在 3001.09 亿立方米以内。
专栏 2 用水总量控制要求 | |||
分区 | 省市 | 2020年要求(亿立方米) | 2030 年要求(亿立方米) |
上游区
| 重庆 | 97.13 | 105.58 |
四川 | 321.64 | 339.43 | |
贵州 | 134.39 | 143.33 | |
云南 | 214.63 | 226.82 | |
中游区 | 江西 | 260.0 | 264.63 |
湖北 | 365.91 | 368.91 | |
湖南 | 359.75 | 359.77 | |
下游区
| 上海 | 129.35 | 133.52 |
江苏 | 524.15 | 527.68 | |
浙江 | 244.40 | 254.67 | |
安徽 | 270.84 | 276.75 | |
长江经济带 | 2922.19 | 3001.09 |
严格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的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到 2020 年,长江经济带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 2015 年下降 25%以上。
推进重点领域节水。大力推进农业、工业、城镇节水,建设节水型社会。强化农业节水,优化农业种植结构,加快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南方节水减排区域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行动。推广和普及田间节水技术,开辟抗旱水源,科学调度抗旱用水。到 2020 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 0.529 以上。强化工业节水,以南京、武汉、长沙、重庆、成都等城市为重点,实施高耗水行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降低单位产品用水量。完善电力、钢铁、造纸、石化、化工、印染、化纤、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省级用水定额。强化城镇节水,以宾馆、饭店、医院等为重点,全面推进城市节水,加快节水型服务业建设。加快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到 2020 年,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 10%以内。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长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二)实施以水定城以水定产
合理确定城镇规模。城镇建设和承接产业转移区域不得突破水资源承载能力。“十三五”期间,对杭州、苏州、无锡、镇江、九江、黄石、岳阳、宜昌、万州等生活需水量增幅较大的市(区),要合理控制新城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城镇居民用水增量。大幅提升皖江、湘江、贵安、天府、滇中等新区再生水利用水平。加大非常规水源利用,建设海绵城市,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契机,倒逼钢铁、造纸、纺织、火电等高耗水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加强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限制上海、马鞍山、南京等地钢铁行业,杭州、成都、南昌等地造纸行业,宁波、苏州等地纺织行业,铜陵、淮南、武汉、黄石、六盘水、遵义等地区火电行业规模。严格控制上海、南京、武汉、九江等地区的老石化基地以及岳阳化工产业园、淮北煤化工产业园的工业用水总量。鼓励沿海城市在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水。
统筹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重庆、贵州、云南等省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解决部分地区工程型缺水问题,提升城乡供水保障。努力恢复长江下游地区百湖千田万沟塘的容水纳水能力,加强污水深度处理,加大再生水开发利用力度,促进解决长江口、平原河网等局部地区缺水问题。
深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按照“兴利服从防洪”“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实施长江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切实保障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合理配置生产用水。统筹防洪、供水、灌溉、生态、航运、发电等调度需求,优化水库群蓄泄过程,充分发挥三峡、溪洛渡、向家坝、瀑布沟、二滩、构皮滩、亭子口等大型水电设施的防洪、供水和生态综合效益。
(三)严格水资源保护
优先保障枯水期供水和生态水量。协调好上下游、干支流关系,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和优化调度,增加枯水期下泄流量,保障生活和生产用水的同时,促进长江干流、鄱阳湖及洞庭湖生态系统平稳恢复。保障长江干支流 58 个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比例在 15%左右,其中干流在 20%以上。长江大通断面非汛期生态环境需水量不低于 1171 亿立方米。在长江中下游持续异常干旱、大通站流量在 1 万立方米/秒以下时,应采取相应措施,缓解咸潮入侵影响。
强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管理。根据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措施,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实施《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合理布局调整取、排水口,2020 年底前完成384 个入河排污口整治。
专栏 3 水资源优化配置 |
水资源优化配置 稳步推进鄂北水资源配置,贵州夹岩水利枢纽及黔西北调水、舟山大陆引水三期、引江济淮、云南滇中引水等工程建设。 灌区建设与节水改造 建设江西廖坊水利枢纽二期、四川武引二期、云南柴石滩水库等大中型灌区工程。优化调整区域产业布局,开展企业生产工艺节水改造。实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开展建筑单位和居民小区节水示范基地建设。 |
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
贯彻“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统筹水陆,统筹上中下游,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系统开展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强水生生物及特有鱼类的保护,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基于长江经济带生态整体性和上中下游生态服务功能定位差异性,开展科学评估,识别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2017 年底前,11 省市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加快勘界定标。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对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安排。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进行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监测数据集成分析与综合应用,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实时监控人类干扰活动、生态系统状况与服务功能变化,预警生态风险。
(二)严格岸线保护
严格管控岸线开发利用。实施《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合理划定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边界。加大保护区和保留区岸线保护力度,有效保护自然岸线生态环境。提升开发利用区岸线使用效率,合理安排沿江工业和港口岸线、过江通道岸线、取排水口岸线。建立健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机制,统筹岸线与后方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探索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三)强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
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推动若尔盖湿地、南岭山地、大别山、三峡库区、川滇森林、秦巴山地、武陵山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域共建,优先布局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强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管,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地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编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发展负面清单外的特色优势产业,科学实施生态移民。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退田还湖还湿、湿地保护、沙化土地修复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到 2020 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稳步提升。以长江防护林建设为主体,开展沿江、沿路、绕湖、绕城防护林体系建设,加强绿色通道和农田林网建设,建设长江干流、江淮等支流生态廊道。在重点区域完善防护林体系建设,提高森林生态功能。在浙江、湖北、湖南和云南 4 省推进国家公园试点。
整体推进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在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 5 省市开展公益林建设。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级公益林管护,全面实行国有天然林管护补助政策,对自愿停止商业性采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停伐奖励补助资金。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
加大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严禁围垦湖泊,强化高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提高自然湿地面积、保护率。组织开展长江经济带河湖生态调查、健康评估,加强洞庭湖、鄱阳湖、三峡水库等重点湖库生态安全体系建设。继续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采取水量调度、湖滨带生态修复、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重要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湖泊、湿地生态系统。通过退耕(牧)还湿、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湿地植被恢复、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实施湿地综合治理,提高湿地生态功能。以南水北调东线清水廊道及周边湖泊、湿地为重点,建设江淮生态大走廊。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加强川西北草原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实现草畜平衡,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继续实施围栏封育、补播改良等退牧还草措施,加强“三化”草原治理,强化草原火灾、生物灾害和寒潮冰雪灾害防控。巩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成果。到 2020 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 86.4%。
(四)开展生态退化区修复
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沿江、沿河、环湖水资源保护带和生态隔离带,增强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加强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湖北等省市中上游地区的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以金沙江中下游、嘉陵江上游、乌江流域、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洞庭湖、鄱阳湖等区域为重点,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崩岗治理,加快推进丹江口、三峡库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区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对长江中上游岩溶地区石漠化集中连片分区实施重点治理,兼顾区域农业生产、草食畜牧业发展及精准脱贫,全面加强林草植被保护与建设。
推进富营养化湖泊生态修复。太湖流域以“水源涵养林-湖荡湿地-湖滨带-缓冲带-太湖湖体”为构架,实施综合治理与修复。扩大水源涵养林范围,加强林相结构改造。实施湖荡湿地植被恢复,截污清淤。实施入湖河流河岸带修复,保持水系连通。建设湖滨缓冲带生态保护带,实施湖泊水体水华防控。巢湖流域以实施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为主。西南部清水产流区增加生态用地,通过生态沟渠建设、农药化肥减施等方法,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东部区建设湖滨缓冲生态区,维护输水通道。对南淝河、派河、塘西河、双桥河和十五里河等主要入湖河流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加快实施引江济淮(巢)重大工程,增加江湖交换水量,缩短湖体换水周期。建立水华监测预警平台和应急机制。滇池流域继续推进生态修复,加大调水力度,实施氮磷控制。优先对北部流域实施控源截污和入湖河道整治。取缔滇池机动渔船和网箱养鱼,实施退耕还林还草、退塘还湖、退房还湿,推广生物菌肥、有机肥和控氮减磷优化平衡施肥技术。对海河、乌龙河、大清河等主要河流实施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减少入湖污染负荷。
(五)加强生物多样性维护
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就地保护。新建一批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善保护地的结构和布局,使典型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物种得到全面的保护。建设中华鲟、江豚以及其他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中心,实现珍稀特有物种人工群体资源的整合,扩大现有人工群体的规模。提升放流个体的野外生存能力,加强人工增殖放流的效果。
专栏 4 珍稀特有水生生物名录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物 15 种 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 7 种,包括:白鳍豚、中华鲟、白鲟、达 氏鲟、大鲵、鼋、扬子鳄。 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水生生物 8 种,包括:长江江豚、胭脂鱼、川陕哲 罗鲑、山瑞鳖、松江鲈鱼、大理裂腹鱼、金钱鲃、花鳗鲡。 特有鱼类 9 种 圆口铜鱼、中华金沙鳅、长薄鳅、圆筒吻鮈、黑尾近红鲌、岩原鲤、铜鱼、长吻鮠、中华倒刺鲃。 |
加强珍稀特有水生生物迁地保护。重点实施中华鲟和江豚抢救保护行动,系统调查长江流域鱼类种质资源。通过中华鲟半自然驯养基地、海水网箱养殖平台等迁地保护基地的建设,完成中华鲟“陆-海-陆”生活史的养殖模式。积极推动江豚迁地保护基地建设,在长江下游流域新建迁地保护区,将长江江豚迁地保护种群扩大至 100头以上,形成迁地保护区群,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水族馆进行江豚驯养、繁育,建设长江江豚驯繁基地,拓展江豚保护途径。加快开展物种基因收集、保存、扩繁,推进珍稀濒危物种的基因研究,分阶段、多层次、集中构建包括活体库、组织库、基因库及综合数据库在内的长江流域鱼类种质资源库,为长江流域鱼类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生物样本和遗传信息。开展河流梯级开发水生态修复研究,尽快开展长江水生态修复工作,加强过鱼设施建设,实施并优化梯级水库鱼类增殖放养措施。
着力提升水生生物保护和监管能力。实施保护区改、扩建工程,增强管护基础设施,补充建设增殖放流和人工保种基地,对救护基地和设施升级改造。增设和完善科普教育基地、标本室、实验室和博物馆等。开展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补充界牌和标志塔,新建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完善水生生态和渔业资源监测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现有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一步规范保护设施,提升保护水平。严禁毒鱼、电鱼等严重威胁珍稀鱼类资源的活动。严厉打击河道和湖泊非法采砂,加强对航道疏浚、城镇建设、岸线利用等涉水活动的规范管理。
加大物种生境的保护力度。重点加强长江干流和支流珍稀濒危及特有鱼类资源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生境的保护,通过实施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微生境修复等措施,修复珍稀、濒危、特有等重要水生生物栖息地。对大熊猫、金丝猴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建设繁育中心和基因库。加强兰科植物等珍稀濒危植物及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生境恢复和人工拯救。全面实施更严格的禁渔制度,逐年压减捕捞强度。科学评估涉水新建项目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加大长江干支流河漫滩、洲滩、湖泊、库湾、岸线、河口滩涂等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恢复。
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范能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协同推进示范,通过生态旅游等模式,可持续地利用生物资源。强化长江沿线水生生物资源的引进与开发利用管理。制定长江经济带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办法,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提升长江经济带水运口岸查验能力,加大进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力度,防范外来有害生物随货物、运输工具、压舱水传入。构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与防控管理体系,定期发布外来入侵物种分布情况。加强重点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与治理。
专栏 5 外来入侵物种名录 |
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2003 年) 共 12 种分布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分别是紫茎泽兰 Eupatoriumadenophorum、空心莲子草 Alternanthera philoxeroides、豚草 Ambrosiaartemisiifolia、毒麦 Lolium temulentum、互花米草 Spartina alterniflora、飞机草 Eupatorium odoratum、凤眼莲 Eichhornia crassipes、假高梁Sorghum halepense、蔗扁蛾 Opogona sacchari、褐云玛瑙螺 Achatingfulica、福寿螺 Pomacea canaliculata、牛蛙 Rana catesbeiana 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2010 年) 共 13 种分布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分别是马缨丹 Lantana camara、加拿大一枝黄花 Solidago canadensis、蒺藜草 Cenchrus echinatus、银胶菊Parthenium hysterophorus、土荆芥 Chenopodium ambrosioides、刺苋Amaranthus spinosus、落葵薯 Anredera cordifolia、稻水象甲 Lissorhoptrus oryzophilus、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克氏原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三叶草斑潜蝇 Liriomyza trifolii、松材线虫Bursaphelenchus xylophilus、松突圆蚧 Hemiberlesia pitysophila 第三批外来入侵物种(2014 年) 共 15 种分布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分别是反枝苋 Amaranthusretroflexus、钻形紫菀 Aster subulatus、三叶鬼针草 Bidens pilosa、小蓬草 Conyza canadensis、苏门白酒草 Conyza bonariensis var.leiotheca、一年蓬 Erigeron annuus、假臭草 Praxelis clematidea、圆叶牵牛 Ipomoea purpurea、巴西龟 Trachemyss cripta、豹纹脂身鲇Pterygoplichthys pardalis、红腹锯鲑脂鲤 Pygocentrus nattereri、尼罗罗非鱼 Oreochromis niloticus、红棕象甲 Rhynchophorus ferrugineus、悬铃木方翅网蝽 Corythucha ciliata、扶桑绵粉蚧 Phenacoccus solenopsis |
专栏 6 生态保护与修复 |
生态环境基础调查与评估 每隔 5 年开展一次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充分发挥卫星遥感优势,摸清区域生态承载力和自然资源禀赋能力,分析区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估重大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成效。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重点在长江经济带区域的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在长江上游开展水生生物(水生植物、鱼类、浮游生物、水生哺乳动物等)的本底调查。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一批永久样地和野外观测台站。 生物多样性维护 在宜昌、荆州、武汉和上海建设就地保护中心。 在武汉及镇江建设江豚全人工繁殖中心,开展江豚全人工条件下的繁育工作。 新建现代化的珍稀特有水生生物保护中心。 根据中华鲟的洄游分布特性,在三峡库区、长江故道、河口、近海水域建设半自然驯养基地。 在洪湖老湾故道、九江柘林湖、安庆西江等地新建大型长江江豚迁地保护区。在全国范围内筛选具有驯养水生哺乳动物经验的大型水族馆,建设江豚驯繁基地。同时,在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南京长江江豚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镇江长江豚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江豚救护中心,实验性开展人工及半人工条件下江豚繁殖研究。 在重庆、武汉、无锡和上海分别建设长江上游、长江中游、长江下游和长江口鱼类活体库和标本库。 在武汉、无锡和上海分别建设长江中上游、长江下游和长江口鱼类冻库和基因库。 退耕还林还草 巩固已有退耕还林还草成果,避免反弹复垦。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以长江上游地区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为重点,在 25 度以上坡耕地、具备条件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 15-25 度坡耕地,优先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河湖保护与湿地生态修复 开展太湖、巢湖、鄱阳湖、湖北四湖、洞庭湖四口水系、滇池、草海、新安江、浦阳江等水生态修复工程。以永安溪湿地、若尔盖湿地等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为重点,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恢复长江口等滨海滩涂湿地。 典型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示范 优先启动长江经济带受损生态系统定期调查,制定和实施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方案。在长江经济带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等区域,选择具有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的典型受损生态系统,建设一批退化生态系统恢复示范点。组织开展黑水河、普渡河、赤水河等河流的生态修复示范。 |
五、 坚守环境质量底线,推进流域水污染统防统治
建立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制度,坚持点源、面源和流动源综合防治策略,突出抓好良好水体保护和严重污染水体治理,强化总磷污染控制,解决长江经济带突出水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和改善长江水质。
(一)实施质量底线管理
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将水质达标作为环境质量的底线要求,从严控制污染物入河量。力争实现城市建成区和农村人口集中居住区无劣质水体,水质优良的地表水体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持续改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得到保障,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 84%以上。
2017 年底前,11 省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完成水环境质量底线管理清单,应明确各年度断面水质目标、具体责任人、责任分工。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未达到质量底线要求的地区, 要基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合理确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要求。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和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丹江口库区、三峡库区、滇池、巢湖、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和千岛湖汇水区等敏感区域,以及未达到 III 类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 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 A 排放标准。2020 年,长江经济带所有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 85%、9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 90%以上,长江三角洲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加快推进流域垃圾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沿江城镇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严格落实十大重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要求。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有序推动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工作,2017 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在线监控平台联网,其中,长三角地区于 2016 年底前完成,2017 年重点开展后督查。推进绿色工厂建设,促进环境综合治理,到 2017 年底前,造纸、焦化、氮肥、印染、制药、制革行业企业应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的清洁化改造任务。在排污口下游、干支流入湖地区因地制宜地大力建设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控制船舶港口污染,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在重点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
(二)优先保护良好水体
强化河流源头保护。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的汉江、湘江、青衣江等江河源头,应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维持源头区自然生态环境现状,确保水质稳中趋好。以矿产资源开发为主的源头地区,要严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减少生态破坏,加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以农业活动为主的源头地区,应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重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其他源头地区,要积极开展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水质持续改善。
积极推进水质较好湖泊的保护。落实《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 年)》,按照湖泊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实施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全面清理和整治影响水质的污染源,降低污染风险,强化水生态保护。重点保护丹江口水库、龙感湖、泸沽湖等跨省界湖泊,相关省份要联合编制并实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全面推进洱海、千岛湖、太平湖等 125 个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升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专栏 7 水质较好湖泊名单 |
上游区 重庆市(3):玉滩湖、长寿湖、酉酬水库 四川省(6):邛海、三岔湖、升钟水库、黑龙滩水库、二滩水库、瀑布沟 贵州省(9):红枫-百花湖、草海、三板溪、花溪-松柏山水库、夜郎湖、兴西湖、围山湖、舞阳湖、洪家渡水库 云南省(6):洱海、抚仙湖、程海湖、阳宗海、云龙水库、小湾电站库区 云南省、四川省(1):泸沽湖 贵州省、云南省(1):万峰湖 四川省、重庆市(1):大洪湖 中游区 江西省(13):鄱阳湖、军山湖、珠湖、八里湖、陡水湖、赤湖、武功湖、柘林湖、仙女湖、万安水库、洪门水库、长岗水库、东津水库 湖北省(24):梁子湖、洪湖、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保安湖、斧头湖、西凉湖、大九湖、长湖、百丈潭水库、富水湖、丹江口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漳河水库、高坝洲水库、隔河岩水库 湖南省(12):东江湖、大通湖、西毛里湖、柘溪水库、五强溪水库、皂市水库、王家厂水库、铁山水库、官庄水库、三仙湖水库、水府庙水库、蟒塘溪水电站库区 湖北省、湖南省(2):黄盖湖、洞庭湖 安徽省、湖北省(1):龙感湖 湖南省、贵州省(1):托口水电站库区 下游区 江苏省(14):白马湖、高邮湖、骆马湖、邵伯湖、滆湖、石臼湖、洮湖、宝应湖、阳澄湖、洪泽湖、大纵湖、固城湖、塔山湖、天目湖 浙江省(8):东钱湖、长潭水库、千岛湖、湖山湖、云和湖、沐尘水库、赋石老石坎、飞云湖 安徽省(23):瓦埠湖、黄大湖、焦岗湖、升金湖、武昌湖、女山湖、菜子湖、白荡湖、南漪湖、城西湖、沱湖、泊湖、城东湖、石龙湖、芡河湖、太平湖、花亭湖、万佛湖、梅山水库、佛子岭水库、磨子潭水库、白莲岩水库、董铺水库 |
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实施水源专项执法行动,加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设项目的清拆力度,严肃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排查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影响水源保护的码头,实施水源地及周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开展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试点。做好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特别是对未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饮用水水源要制定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到2020年,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 60%以上。
专栏 8 水质未达到Ⅲ类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名单 |
上游区 四川省(3):德阳市西郊水厂、宜宾市宋公桥、资阳市老鹰水库 云南省(5):昆明市自卫村水库、云龙水库、楚雄彝族自治州团山水库、西静河水库、九龙甸水库 中游区 湖南省(1):益阳市龙山港 下游区 上海市(2):松浦大桥、闵行西界 江苏省(2):无锡市贡湖水源地、宿迁市银控自来水公司 浙江省(5):杭州市祥符桥水厂、西区水厂、赤山埠水厂、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 安徽省(2):亳州市涡北水厂、亳州三水厂 |
(三)治理污染严重水体
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节水减排、内源治理、生态修复、垃圾清理、底泥疏浚等综合性措施,切实解决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问题。对已经排查清楚的黑臭水体逐一编制和实施整治方案。未完成排查任务的城市,应尽快完成黑臭水体排查任务,及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2017 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各城市应于 2020 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的整治任务。
重点治理劣Ⅴ类水体。开展劣Ⅴ类断面(点位)所在控制单元的水域纳污能力和环境容量测算,制定控制单元水质达标方案,开展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自 2016 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对于枯水期等易发生水质超标的时段,实施排污大户企业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保证水质稳定达标。
专栏 9 劣Ⅴ类断面(点位)名单 |
上游区 四川省(8):月波、李家湾、碳研所、脚仙村、黄龙溪、二江寺、三川、双江桥 贵州省(6):凤山桥边、新庄、旁海、重安江大桥、高店、大乌江镇云南省(21):以礼河水文站、程海湖中、异龙湖中、杞麓湖心、星云湖心、滇池南、海口西、白鱼口、观音山西、观音山中、观音山东、通仙桥、罗家营、灰湾中、断桥、草海中心、新河村入湖口(金属筛片厂小桥)、西观桥、富民大桥、四级坝、西坝河 中游区 湖北省(10):新河村、港洲村、运粮湖同心队、京山河邓李港、朱家河口、太平沙、马良龚家湾、泗河口、神定河口、东湾桥 下游区 上海市(4):钱桥、浙江路桥、黄渡、蕴川路桥 江苏省(4):五牧、冻青桥、下楼公路桥、盐河桥 浙江省(6):蒲岐、金清新闸、江口、塔下洲、青阳汇、枫南大桥 安徽省(7):狮子口、肥西化肥厂下、施口、希望桥、岳坊大桥、涡阳义门大桥、符离闸 |
(四)综合控制磷污染源
治理岷江、沱江流域总磷污染。以成都、乐山、眉山、绵阳、德阳等为重点,实施总磷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区域内涉磷小企业专项整治,加强磷化工等涉磷企业废水排放监管,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总磷超标控制单元新建涉磷项目倍量削减替代。关闭生产能力小于 50 万吨/年的小磷矿,开展磷石膏、磷渣仓储标准化管理,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提升成都、泸州、资阳、绵阳、自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削减能力。加强阿坝州理县、凉山州美姑县等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治理成都、眉山、德阳、自贡等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治理乌江、清水江流域总磷污染。以重庆武隆、酉阳、彭水及贵州贵阳、遵义、铜仁、黔南州、黔东南州为重点,开展总磷污染防治。提升区域内磷矿企业的开采和选矿技术水平,提高磷过滤效率和回收率,规范化建设渣场和尾矿库并严格监管。加强重庆武隆、酉阳、贵州遵义地区白酒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快以食品发酵、饮料制造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各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重点治理涪陵区、南川区、遵义、铜仁、毕节等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治理长江干流宜昌段总磷污染。以宜昌市的磷肥制造、磷矿开采等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集中治理。加强宜昌夷陵区、远安县等地区磷矿的尾矿管理,严防尾矿库不达标废水进入地表水体。大力推进矿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彻底整治尾矿库危库、险库,严肃查处未按要求治理或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尾矿的磷矿企业。以宜昌、荆州为重点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确保排水稳定达到一级 A 标准要求。重点治理夷陵、宜都、当阳、枝江等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专栏 10 水环境保护与治理 |
河流源头及水质较好湖泊保护 实施湘江、青衣江、金沙江、岷江、资江、赤水河、赣江、信江、澧水、沅江等江河源头生态安全调查和评估项目,推进污染源治理和生态修复,继续巩固并持续推进洱海、抚仙湖、千岛湖、太平湖等水质较好湖泊保护及修复,重点推进泸沽湖、万峰湖、大洪湖、丹江口水库、黄盖湖、洞庭湖、龙感湖、托口水电站库区等跨省界湖库的联合治理与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 划定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等5 省 38 个水源保护区。清拆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98.6 万平方米违章建筑,取缔二级保护区内 9.5 万平方米网箱养殖,开展 52 个影响取水安全的排污口整治。实施自卫村水库、亳州市涡北水厂、杭州市祥符桥水厂等 20 个未达Ⅲ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整治项目,对于因上游来水影响或天然本底影响短期难以达到Ⅲ类水质要求的松浦大桥、闵行西界、嘉兴市长水塘饮用水源、新塍塘饮用水源、亳州市涡北水厂、亳州三水厂、德阳市西郊水厂等 7 个水源,要采取强化给水厂处理工艺或更换水源等措施,确保饮水安全。 重污染水体治理 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和 40 个劣Ⅴ类断面所在单元为重点,强化污水收集处理与水体综合治理,实施控源截污、节水减污、河道补水、环保疏浚、生态修复、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等措施,推进府河、釜溪河、京山河、南淝河、派河、螳螂川等劣Ⅴ类河流综合治理项目以及嘉陵江、渠江、清江等支流拦污截污工程,开展长江口和杭州湾蓝色海湾整治行动。 采取规范化建设、尾水深度处理、入河排污口合并、关闭或迁建等工程措施,按照《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要求,开展地级以上城市 384 个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总磷污染治理 对总磷超标的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包括贵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湖北潜江市、荆门市、十堰市,湖南常德市、益阳市、岳阳市,江西南昌市、九江市,四川宜宾市、泸州市、眉山市、乐山市、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云南玉溪市等。集中推进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长江干流湖南和湖北段、沱江、岷江、乌江等河段总磷污染防治。 |
六、 全面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建设宜居城乡环境
以区域、城市群为重点,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综合治理,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以农产品用地和城镇建成区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以加快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为重点,持续改善农村人居和农业生产环境。
(一)改善城市空气质量
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计划。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 126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工作,已达标城市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未达标城市要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计划。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综合防治。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完成 3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除尘改造、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改造、水泥行业脱硝改造、平板玻璃天然气燃料替代及脱硝改造。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和清洁柴油机行动计划。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机动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发展天然气汽车,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以长江三角洲地区三省一市、成渝城市群和湘鄂两省城市为重点,积极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防治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优化能源结构,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清洁利用力度。到 2020 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 亿吨以下。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统一区域防治标准。积极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推进码头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改造。建立统一协调的船舶污染监管机制。统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方式,实现区域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互通和共享。加大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江西、湖南、重庆、四川等地区酸雨防治力度,加强贵州、重庆、四川、云南等地区汞排放治理。
控制长江三角洲地区细颗粒物污染。严格控制炼油、石化等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施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提高外输电比例和天然气供应,加快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作,到 2017 年,长江三角洲地区基本完成燃煤锅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或实现超低排放,到 2020 年,上海、江苏、浙江 3 省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现有机组热电联产改造和供热挖潜,淘汰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自备燃煤电站,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关停。上海、江苏、浙江 3 省市具备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于 2017 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安徽于 2018 年底前完成。全区域统一新车和转入车辆排放标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2017 年底前,基本淘汰黄标车。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设置船舶排放控制区,禁止向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重油,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开展港口油气回收工作。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机动车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
控制湘鄂两省城市颗粒物污染。推进武汉及周边城市群、长株潭城市群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加强沿江城市的工业源和移动源治理。严格控制有色、石化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大有色金属行业结构调整及治理力度,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到 2020 年,湖北、湖南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 2015 年水平。
推进成渝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持续完善成渝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压缩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使用,加快川南地区城市产业升级改造。加大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的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污染治理力度。加大秸秆焚烧控制力度。到 2020 年,重庆、四川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 2015 年水平,重庆酸雨污染明显减轻。
(二)推进重点区域土壤污染防治
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控制。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到 2020 年,铜冶炼、铅锌冶炼、铅酸蓄电池制造等主要涉重金属行业重金属排放强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强有色金属冶炼、制革、铅酸蓄电池、电镀等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推动电镀、制革等园区化发展,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云南等省份逐步将涉重金属行业的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重要粮食生产区域周边的工矿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实施升级改造,或依法关闭、搬迁。加强长江经济带 69 个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治理,2017 年底前,重点区域制定并组织实施“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继续推进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制定实施锰三角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与安全利用。2018 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行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分类管理。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国家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受污染风险。在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等耕地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的区域,率先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污染耕地用途管控,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综合考虑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土壤类型、种植结构等,建设一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在试点示范基础上,有序开展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
严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风险。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排查,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 2017 年起,对拟收回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上述企业用地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和学校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以上海、重庆、南京、常州、南通等为重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率先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污染地块,要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地方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监管措施。针对典型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开展污染地块绿色可持续修复示范,严格防止二次污染。
建立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2020 年底前,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贵州铜仁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探索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综合防治模式与技术。浙江省台州市以电子拆解集中区域的多氯联苯、二噁英、镉、铅等污染治理为重点,采取整治拆解作坊、污染物清理等措施。湖北省黄石市以有色金属冶炼集中区域的镉、铅、砷等污染治理为重点,开展工业企业废渣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综合防控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湖南省常德市、贵州省铜仁市以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区域的砷、汞、镉等污染治理为重点,排查尾矿库环境风险,开展矿区废渣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有序开展矿区废弃地修复。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进行治理技术、制度政策等方面的试点示范,推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模式和经验。
(三)加强农村农业环境整治
加快建设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以丹江口库区、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等国家重大工程地区,鄱阳湖、洞庭湖、洱海等汇水区域为重点,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江苏、浙江、湖南、重庆要继续实施全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上海、安徽、江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优先开展饮用水水源涉及县(市、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到 2020 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施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机制,确保稳定运行。启动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到 2020 年,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开展村庄绿化行动,推进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庭院以及公共活动空间的绿化。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区,率先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镇建设、美丽乡村示范区创建。到 2020 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 6.17 万个,长江经济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达到 40%以上。
开展农村河渠塘坝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河道行动,开展截污治污、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道保洁,建设生态型河渠塘坝,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创建水美乡村。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筛查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渠塘坝,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启动整治工作。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有机食品认证示范区建设,加快发展循环农业,推行农业清洁生产,提高秸秆、废弃农膜、畜禽养殖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网络体系,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以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带动农村污水垃圾综合治理,培育发展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加大农业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控制力度,强化长江、汉江、湘江、赣江、京杭运河等河道及太湖、巢湖、鄱阳湖、洞庭湖等湖泊周边畜禽禁养区管理。以江苏、湖北、湖南三省为重点,在重点敏感区域实施围网拆除、网箱养殖标准化改造工程,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2017 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长江三角洲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到 2020 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 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 93%以上,长江三角洲地区提前一年完成。鄱阳湖和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施用量减少 10%以上。
专栏 11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
大气污染治理 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和燃煤工业锅炉为重点,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继续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工程。对未超期、残值高的船舶实施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改造,提升船舶燃油品质。推进油品储运销环节和机动车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建设完善天然气输送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天然气储气库、城市调峰站储气罐等基础设施,实施民用部门“煤改电”“煤改气”工程。 土壤与重金属污染治理 以成都平原、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鄱阳湖平原、江淮平原、太湖平原等粮食主产区的耕地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程。选择湖南长株潭地区,实施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程。以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实施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在浙江台州、湖北黄石、湖南常德、贵州铜仁,实施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程。实施浙江长兴、鹿城、台州玉环县,湖北黄石,湖南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及周边地区、娄底锡矿山,四川凉山会东县,贵州铜仁市万山区、碧江区、黔南州独山县等 69 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综合整治工程。 农村和农业环境整治 以国家重要调水工程地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采取城镇管网延伸,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等多种方式,加快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改厕,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 6.17 万个。进一步推动江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省和长江经济带范围内 51 个示范县工作。实施生态型河渠塘坝建设工程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重点开展水系连通、岸坡整治、截污治污、清淤疏浚、河道保洁等。加快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
七、 强化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严格管控环境风险
坚持预防为主,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全过程管控,有效应对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一)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强化企业环境风险评估,2018 年底前,完成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为实施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奠定基础。开展干流、主要支流及湖库等累积性环境风险评估,划定高风险区域,从严实施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开展化工园区、饮用水水源、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2017年,在重庆等地开展风险评估综合试点示范。沿江重大环境风险企业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实施技术、工艺、设备等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布局分散的企业向园区集中,按要求设置生态隔离带,建设相应的防护工程。选择典型化工园区开展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立足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严格禁止污染型产业、企业向中上游地区转移,切实防止环境风险聚集。禁止在长江干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四大家鱼”产卵场等管控重点区域新建工业类和污染类项目,现有高风险企业实施限期治理。除武汉、岳阳、九江、安庆、舟山 5 个千万吨级石化产业基地外,其他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布局石化项目。严格危化品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内禁止新建码头工程,逐步拆除已有的各类生产设施以及危化品、石油类泊位。
(二)加强环境应急协调联动
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定期开展预案评估,筛选一批环境应急预案并推广示范。沿江涉危涉重企业完成基于环境风险评估的应急预案修编,开展电子化备案试点。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为重点,推动跨省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2018 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沿江沿岸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2018 年底前,完成地级及以上政府预案修编,完善各省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跨部门、跨区域、跨流域监管与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危化品和危险废物运输环境安全管理,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技术,探索建立危化品运输车辆、船舶信息平台。以联合培训演练、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等多种手段,加强公安、消防、水利、交通运输、安监、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应急联动,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推进跨行政区域、跨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建立共同防范、互通信息、联合监测、协同处置的应急指挥体系。以四川-重庆-湖北、南京-苏锡常、芜湖-安庆为重点,开展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
建立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加强信息公开。以长江干流和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岷江、沱江、嘉陵江(含涪江、渠江)、湘江、汉江、赣江等主要支流及鄱阳湖、洞庭湖、三峡水库、丹江口水库等主要湖库为重点,建设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体系。
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在重点城市进行试点示范,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应急保障力量共建模式,开展环境应急队伍标准化、社会化建设。以石化、化工、有色金属采选等行业为重点,加强企业和园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积极推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建设长江水环境应急救援基地。
(三)遏制重点领域重大环境风险
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加强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无备用水源的城市要加快备用水源、应急水源建设。进一步优化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强化对水源周边可能影响水源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采选、制革、印染、电镀、农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
严防交通运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安全环保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实施船舶环境风险全程跟踪监管,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广应用低排放、高能效、标准化的节能环保型船舶,建立健全船舶环保标准,提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置能力。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 600 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乌江、湘江、沅水、赣江、信江、合裕航道、江汉运河。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及运输过程安全监管,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加装全球定位系统(GPS)实时传输及危险快速报警系统,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实施危化品禁运,同步加快制定并实施区域绕行运输方案。
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全过程监管。全面调查长江经济带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摸清危险废物底数和风险点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和处置工程的提标改造和设施建设,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 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饮用水水源、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管控措施。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升级改造长江经济带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强化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多措并举,破解重化工企业布局不合理问题,重化工产业集聚区应开展优先控制污染物的筛选评估工作。严格新(改、扩)建生产有毒有害化学品项目的审批。
科学调度长江上游梯级水库。流域梯级水库开发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已建的长江上游梯级水库,要科学地进行联合调度,在保障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发挥水库的生态效益;对新建水库加强评估,降低生态风险。持续观测评估河湖水位、水量变化对水生生物多样性、重要物种栖息地以及泥沙量的影响,加强特有生境长期定位监测,严防重大生态风险。
专栏 12 环境风险防控 |
环境风险监控预警能力建设 针对沿江取水的城市开展水源水质生物毒性监控预警建设。11 省市建立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应急资源与应急预案数据库,建立省际间统一的危险品运输信息系统。建设长江经济带环境风险与应急大数据综合应用与工作平台。建设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建设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 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 在上海、南京、镇江、芜湖、武汉、宜昌、岳阳、重庆、泸州开展环境应急队伍标准化、社会化建设试点。在重庆市建设国家级环境应急实训基地。开展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和主要湖库重点化工企业及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在重庆长寿化工园区、武汉化工园区、南京化工园区、镇江化工园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和江苏常州滨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等化工园区,开展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建设试点示范。针对沿江取水城市,开展环境风险企业-连接水体-保护目标三级风险防控工程建设。开展南京、镇江等 8 个沿江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急防护,实施南昌、成都等 46 个城市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建设或区域联网供水工程建设,提升公众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
八、创新大保护的生态环保机制政策,推动区域协同联动
牢固树立生态共同体理念,强化整体性、专业性、协调性区域合作,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步伐,营造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政策环境,全面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
(一)健全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
完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动制定长江经济带统一的限制、禁止、淘汰类产业目录,加强对高耗水、高污染、高排放工业项目新增产能的协同控制。在长江流域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研究建立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将流域上下游地区意见作为相关地区重大开发利用规划环评编制和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重大石化、化工、有色、钢铁、水泥项目环评以及重大水利水电等规划环评,应实施省际会商。探索建立跨省界重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水权、碳排放权、排污权交易,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省际间环境信息共享。
(二)创新上中下游共抓大保护路径
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作用,统一布局、规划建设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地市饮用水水源监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控系统。建立长江流域水质监测预警系统,加强水体放射性和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预警,逐步实现流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预测和风险预警。建立长江经济带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推动建设西南、华中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调整完善三峡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强化区域生态环境状况定期监测与评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提高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监测能力。
设立全流域保护治理基金。鼓励 11 省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长江环境保护治理基金、长江湿地保护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市场化运作、滚动增值。采取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支持环境污染治理、退田还湖、疏浚清淤、水域和植被恢复、湿地建设和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融资,降低融资成本与融资难度。
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探索上中下游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继续推进新安江等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达标状况制定补偿标准,促进地方政府落实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责任。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通过资金补助、发展优势产业、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对因加强生态保护付出发展代价的地区实施补偿。
(三)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环境管理措施
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确定长江经济带环境容量,定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设置预警控制线和响应线,对用水总量、污染物排放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2017 年起,开展县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试点。2020 年发布长江经济带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估报告。
落实规划环评刚性约束。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性、整体性保护。编制空间规划应先进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确定空间、总量、准入等管控要求。将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规划不得审批或实施。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长江沿线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抓紧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的清单式管理要求。提出长江沿线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岸线、河段、区域、产业以及相关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占用岸线、河段、土地和布局的产业,必须无条件退出。除在建项目外,严禁在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布局新建重化工园区,严控在中上游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严控下游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向上游转移。
推进绿色发展示范引领。研究制定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绿色发展的指标体系。在江西、贵州等省份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全面推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工作,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有效模式。以武陵山区、三峡库区、湘江源头区域为重点,创新跨区域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联动机制,加快形成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经验。以淮河流域、巢湖流域为重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完善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形成流域综合治理经验。重点支持长江经济带沿江城市开展绿色制造示范。鼓励企业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绿色化生产。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
促进与“一带一路”融合。以钢铁、水泥、有色、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加快沿江地区绿色制造业发展,开展工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示范,树立优质产能绿色品牌,推动绿色产业链延伸。依托上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大力推进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加强江苏宜兴等环保产业技术合作园区及示范基地建设。在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和中国-东盟创新中心基础上,建立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中心,打造环保产业国际化“一站式”服务平台。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环保合作与交流。
专栏 13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
区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国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点位覆盖所有地级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昆明市、昭通市、丽江市、大理市、曲靖市、迪庆藏族自治州、楚雄彝族自治州、铜仁地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广元市、荆州市、随州市、景德镇市、鹰潭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上饶市等 18个地(市、州)饮用水水源监测。增加 17 个国控放射性监测断面。 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建设 加强环境遥感能力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建设区域卫星遥感监测中心。开展水生生物、陆生生物等监测数据分析,加强数据共享,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平台。 |
九、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长江经济带 11 省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主体。要根据任务分工,将目标、措施和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行业规划中,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规划实施力度,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损害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规划目标按期实现。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
(二)完善环境法治
各省市根据自身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加强环保、水利、公安、检察等部门和机关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
(三)加大资金投入
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与工程,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源节约利用等资金整合使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以 PPP 等形式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四)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基础科学问题研究,系统推进区域污染源头控制、过程削减、末端治理等技术集成创新与风险管理创新,加快重点区域环境治理系统性技术的实施,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依托有条件的环保、低碳、循环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打造国家级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带动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五)实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国家定期公开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省断面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空气质量、重点生态功能区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状况年度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重点企业应当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评估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工程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加强督促检查。在 2018 年底、2021 年底,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报告,向社会公布。